三星Note7爆炸案机主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已立案审查
案起: 新购三星Note7手机 使用13小时后自燃并烧坏旁边电脑 2016年9月26日,在广州工作的北京人回先生购买了一款三星Note7手机,刚使用了13个小时,这款手机便发生自燃,并烧坏了他搁置在旁边的电脑。 为此,回先生与辽宁购买Note7手机并同样发生自燃的“第5炸”机主张先生一道,前往北京,委托工信部下属的中国泰尔实验室对燃烧原因进行检测。 2016年10月18日,工信部下属的中国泰尔实验室出具了对这两部手机的检测结果:张先生的手机“因烧损严重,无法推定起火原因”;回先生的手机则为:“样品未发现外部加热痕迹,样品的热损毁由电池自燃所致,电池由右下角的位置开始燃烧”。 2016年11月29日,在经历了检测手机、与三星协商,到中消协投诉等一系列“较真历程”后,辽宁张先生同意了三星方面退还手机原价5988元钱的处理方式,并接受了对方发放的200元退货红包。 但是,回先生并未接受类似处理方式,他将三星中国公司告上法院,请求判定三星方面对中国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,并为其欺诈行为作出道歉,其次是按照中国法律对他进行3倍赔偿,并依法一并赔偿他被Note7手机烧坏的电脑。 判决: 赔偿被烧坏电脑 驳回其他请求 2018年11月,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判决三星中国公司向回先生赔偿一台相同型号和配置的笔记本电脑,驳回三倍赔偿手机款并承认涉嫌欺诈、公开向回先生道歉的请求。 回先生不服,上诉。 2019年4月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,即便三星公司在处理中国大陆地区Note7手机电池质量问题过程中,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之处,但并无证据表明,其有故意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隐瞒重要信息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不满足上诉人所主张的欺诈法律要件,上诉人上诉请求三星中国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、三倍赔偿购机款,不符合法律规定,不予采纳。 此前,回先生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,不服广州市中院的判决,“因为笔记本电脑是被手机烧坏的,只赔电脑,不赔手机,前后有矛盾。” 当时,回先生表示,将持续申请再审。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(编辑:92站长网) 【声明】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,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本站立场。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,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! |